(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措施和推荐性地方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办和指导,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措施。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县(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配合实施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的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