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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澳大利亚vs丹麦即时走地 站的网络访谈节目。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17日正式公布,标志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对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大的历史意义。为便于大家熟悉知晓和落实运用好《条例》,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调研员张学伟,为我们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张局长,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在这样一个平台和大家探讨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张局长,能否为我们先介绍一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的目的及现实意义呢?
好的,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一些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针对这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这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
《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从《条例》内容本身来看,条例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领域的配套法规,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规范性作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对切实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是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应进一步知晓《条例》、遵守《条例》、运用《条例》,充分发挥《条例》在防范事故风险、减少事故伤亡、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起坚实的制度屏障。
张局长,为什么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呢,能否为我们解释一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业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都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好的,那么张局长接下来能否为我们解释一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如何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的呢?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实践活动,是平时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危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而进行的组织、物资、技能和精神等准备。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是检验应急准备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应急准备能量在战时的集中释放,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工作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好的,张局长,那么接下来这一问题涉及到其他一些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好的,《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方面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什么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条例》中对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地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张局长,通过您刚才的介绍,网友朋友们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目的和意义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下面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呢?
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施救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突出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职责定位。
《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关键在平时的应急准备。《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格外重视应急救援准备这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更新,《条例》细化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重点建立和完善这五项制度。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条例》也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张局长,刚才听到您的解释应急救援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那么《条例》针对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化、规范化做了哪些规定呢?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要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等,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二是细化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三是建立现场指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好的,谢谢张局长。也再次感谢张局长做客我们的网络访谈节目,让广大网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了更多的了解,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欢迎广大网友为我们提出问题和留言,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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